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6-03-30 访问次数: 983

福建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200262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415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为福建省高等教育学会。英文名称:Fujian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英文缩写:FJAHE

本会标识(LOGO):福建省地图为背景、篆体“福”、“高”合成文字,环形文字为本会中英文名称。

第二条  本会由福建省内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教育工作者、关心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机构和团体自愿组成,是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实践探索等活动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恪守学术道德,开展高等教育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为推进福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福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

(二)  组织高等教育学术交流活动;

(三)  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开展咨询服务;

(四)  接受政府和有关方面委托,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开展咨询、评价、服务、培训、中介、行业自律等工作;

(五)  组织高等教育科研机构协作,开展科研成果评选奖励;

(六)  编辑、出版、发行高等教育学术书刊和信息资料;

(七) 依法举办实体机构,管理所属分支机构。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支持和从事高等教育事业并具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  单位会员包括高等学校、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高等教育管理和服务机构、热心支持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

个人会员还应当从事高等教育研究、管理和教学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自愿加入本会的分支机构并接受其管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批准入会机构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理事是单位会员的代表。由于工作调动、岗位变动等原因,理事离开原代表单位(机构)的,其所代表的单位(机构)应及时提出调整人选的建议和说明。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调整理事人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和授予荣誉称号;

(七)决定本会相关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五)提议本会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名或审核各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资质;

(四)决定秘书处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在有关工作领域设立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应履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手续,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分支机构应当履行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义务,并享有相应权益。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从本会理事中产生,其任职条件参照本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任职要求,由本会进行资质审核。

(四)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会章程制定分支机构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业务。分支机构制定的章程不得与本会章程规定冲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由常务理事会讨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授权分支机构理事会讨论决定分支机构会费标准。分支机构会费标准不得高于本会会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及分支机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对自愿向本会作出大额捐赠的单位或个人,由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建议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及善后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有关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同时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